江西省上饶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饶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上饶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饶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上饶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饶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饶府发[2014]26号

2014年12月2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清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上饶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饶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投资决策
  第三章 招标投标
  第四章 合同管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完善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监管体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项目优质、高效和安全,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切实维护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建设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江西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乡级以上人民政府或部门利用下列资金进行投资的建设项目:
  (一)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建设资金项目;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和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按照规定用于建设的资金项目;
  (三)上级部门下达的专项补助资金项目;
  (四)国有开发投资公司承担政府投资的融资建设资金项目;
  (五)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项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或资产项目。

  第三条 成立上饶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投资决策、招标投标及标后管理全过程的协调、指导。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工作,督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规范化建设,推进电子招标投标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重点、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负责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的规划和审批;负责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及中标后的综合执法检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组建和协调管理上饶市综合评标专家库。
  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建设工程项目信息公开。
  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负责信息体系平台、公共资源网上交易系统与统一电子监测平台系统的建设、维护。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预算的评审;负责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财政性资金以及建设工程项目所需设备、设施等政府采购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审计机关负责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预算执行和决算情况的审计监督。
  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的建设、使用和管理,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指导县(市、区)、乡(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服务平台,是政府为社会提供招标投标交易公共服务的场所;负责建立统一规范的信息发布平台;负责交易过程信用采集和信用数据库建设;负责电子招投标平台应用管理;负责对投标企业、中介机构等工程招标投标交易活动信息的采集与统一发布;负责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费的收取与管理;负责各类评标专家的统一抽取见证服务并负责交易现场和设备的管理;协助相关部门对交易过程中违法违规违纪问题的查处并接受电子监察。
  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机关及相关部门负责查处围标、串标及破坏招投标现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等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二章 投资决策

  第一节 立项审批

  第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对拟建项目进行综合分析、科学论证,经集体研究后报发展改革部门立项审批。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单位申报的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风险、经济影响、环境影响、社会评价等方面进行分析,把好投资决策关。
  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政府确定投资建设的项目应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项目建设单位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项目投资控制管理的要求,做好项目前期各项准备工作。
  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由发展改革部门根据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建设规模,按照规定的权限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含项目概算)等进行审批;一般性项目的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可以合并编制和审批(下同)。
  采用投资补助、转贷、贴息的投资项目,按国家、省和上级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

  第五条 项目单位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规划设计条件;
  (二)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国有土地使用证明;
  (三)环保部门出具的对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意见;
  (四)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或节能登记备案意见;
  (五)资金(资本)来源证明书;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六条 发展改革部门在审批重大项目前,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允许公开的以外,应当通过公示、专家评议或听证会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涉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应当征求其意见,同时要开展重大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发展改革部门在审批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中介机构或者邀请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评估论证。

  第七条 发展改革部门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招标人提出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招标事项进行核准。行政监督部门应督促招标人严格按照核准的招标事项进行招标。

  第二节 设计审批

  第八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的招标事项,委托设计单位依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含项目概算)。
  初步设计确定的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建设规模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范围,并应明确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和设备选型以及设计概算等。
  初步设计由项目单位按规定报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发展改革部门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会同专家对初步设计(含项目概算)进行审查并批复。

  第九条 项目单位应当以批准的初步设计(含项目概算)作为控制投资的依据,遵循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进行施工图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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