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通知

国办发[1999]第92号

1999年10月3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各种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发展迅速,在服务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适应政府职能转变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在发展过程中也存在着“乱办、乱管、乱执业”等突出问题,背离了独立、客观、公正的行业特性,严重影响了其作用的发挥,甚至干扰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如不及时加以整改,必将影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健康运行。为了促进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积极作用,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进行清理整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顿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中介组织要依法通过资格认定,依据市场规则,建立自律性运行机制,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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