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的决定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的决定
  
[律商网注]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的决定

建设部令[2001]第94号

2001年8月15日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01年7月23日建设部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俞正声

附件: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的决定》

  建设部决定对《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九条第八项。

  二、第十条修改为:“异产毗连房屋的自然损坏,应当按照本规定及时修缮,不得拖延或者拒绝。”

  三、第十一条修改为:“因使用不当造成异产毗连房屋损坏的,由责任人负责修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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