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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办案指导文件的通知》 (苏高法〔2020〕291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苏高法审委[2008]26号
2008年12月17日
(2008年12月17日审判委员会第44次会议讨论通过)
为统一全省法院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执法尺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因承包人进行工程施工建设,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本意见的规定。
劳务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和家庭住宅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件不适用本意见的规定。
第二条 发包人与承包人协议约定以房屋直接充抵工程价款且发包人对房屋不再享有权利,因不履行该协议而引起的纠纷属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不适用本意见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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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办案指导文件的通知》 (苏高法〔2020〕291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苏高法审委[2008]26号
2008年12月17日
(2008年12月17日审判委员会第44次会议讨论通过)
为统一全省法院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执法尺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因承包人进行工程施工建设,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本意见的规定。
劳务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和家庭住宅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件不适用本意见的规定。
第二条 发包人与承包人协议约定以房屋直接充抵工程价款且发包人对房屋不再享有权利,因不履行该协议而引起的纠纷属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不适用本意见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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