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并购重组私募债券业务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开展并购重组私募债券业务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
[律商网注]
根据《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证发[2015]50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关于开展并购重组私募债券业务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证发[2014]67号

2014年11月5日

各市场参与人: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及相关文件精神,发挥资本市场对推动企业兼并重组的积极作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为并购重组私募债券进行备案及提供转让服务。现就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并购重组私募债券,是指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公司制法人为开展并购重组活动,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
  试点初期,并购重组私募债券的发行人暂不包括在本所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

  二、并购重组私募债券在本所进行转让的,在发行前应当向本所备案。本所接受备案并不对发行人的经营风险、偿债风险、诉讼风险以及债券的投资风险或收益等作出判断或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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