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4年10月22日

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差旅费管理,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我委修订了《深圳市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印发。现将修订后的《深圳市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落实管理责任,严格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市财政委员会反馈。

  特此通知。

  深圳市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直单位”)。
  本办法所称市直党政机关,是指市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市委和市工商联。
  本办法所称市直事业单位,包括市本级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财政核拨经费事业单位、财政核拨补助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法定机构。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国内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市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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