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

北京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
  
[律商网注]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02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北京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60号

2014年9月15日

  《北京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已经2014年7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王安顺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稽察职责
  第三章 稽察程序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重大建设项目监督管理,规范重大建设项目稽察行为,保障重大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和资金使用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建设项目,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固定资产投资资金、实行审批制管理的建设项目。
  本条前款所称固定资产投资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和土地批租收入中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中央补助投资资金、国债专项资金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水利建设基金等。

  第三条 市和区县发展改革行政部门按照重大建设项目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
  市发展改革行政部门监督、指导区县发展改革行政部门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

  第四条 开展稽察工作应当遵循职责明晰、各方协作、程序规范和权利义务平衡的原则。

  第五条 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察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环境保护、交通等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建设项目监督协调机制,统筹安排监督计划,加强信息沟通和监管合作,实现监管信息共享和监管结果共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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