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决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决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9号

2014年8月27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第1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 陈政高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决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第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转包、违法分包或者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以及接受转包和用他人名义承揽工程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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