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机动车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等13项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机动车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等13项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
  
[律商网注]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盐业管理若干规定》等4项政府规章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04号),此文件中《北京市盐业管理若干规定》已被废止。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机动车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等13项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59号

2014年7月9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机动车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等13项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已经2014年6月30日市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王安顺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机动车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等13项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北京市机动车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等13项规章的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一、北京市机动车市场管理暂行规定(1990年5月2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9号令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第一次修改,根据2007年11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号令第二次修改)
  1.删去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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