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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管理规定》的通知》 (汇发[2020]17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管理规定》的通知
汇发[2014]19号
2014年4月8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全国性外汇指定银行:
为方便银行、企业和个人掌握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管理的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梳理整合,制定了《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管理规定》(见附件1)。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发文之日起,相关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规范性文件同时废止(目录见附件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调整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及相关信息报送准备工作的通知》(汇发[2011]49号)的附件1至2同时废止,汇发[2011]49号文件正文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启用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及明确有关数据报送要求的通知》(汇发[2012]42号)正文中与涉外收付凭证管理有关的要求同时废止。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至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和辖内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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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管理规定》的通知》 (汇发[2020]17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管理规定》的通知
汇发[2014]19号
2014年4月8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全国性外汇指定银行:
为方便银行、企业和个人掌握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管理的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梳理整合,制定了《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管理规定》(见附件1)。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发文之日起,相关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规范性文件同时废止(目录见附件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调整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及相关信息报送准备工作的通知》(汇发[2011]49号)的附件1至2同时废止,汇发[2011]49号文件正文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启用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及明确有关数据报送要求的通知》(汇发[2012]42号)正文中与涉外收付凭证管理有关的要求同时废止。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至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和辖内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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