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上海市税务行政复议和解调解实施办法》的公告

关于发布《上海市税务行政复议和解调解实施办法》的公告
[律商网注]
根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上海市税务行政复议和解调解实施办法》的公告》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根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7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7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关于发布《上海市税务行政复议和解调解实施办法》的公告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

2014年8月19日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税务行政复议和解、调解程序,保障和监督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务行政复议和解、调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现将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制定的《上海市税务行政复议和解调解实施办法》予以发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上海市税务行政复议和解调解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切实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行政复议工作的效率,妥善解决税务行政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税务行政复议规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加强税务行政复议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7]2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各级税务机关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开展的和解、调解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行政复议和解,是指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与税务机关(以下简称:被申请人)就复议申请中有关具体行政行为自行协商,自愿达成和解,从而消除争议的处理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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