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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5年第1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手续费业务工作的通知
沪税所二[2001]19号
2001年6月14日
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1999年9月30日国务院第272号令)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7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上海的实际情况,现将有关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手续费业务工作管理办法通知如下:
一、手续费的拨付对象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拨付的对象是办理结付个人储蓄存款利息的储蓄机构,办理结付个人储蓄存款利息的储蓄机构是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区分不同情况分为:内资商业银行以支行或相当于支行的储蓄机构为扣缴义务人,农村信用社以独立核算的单位为扣缴义务人,农村信用社以独立核算的单位为扣缴义务人,外资银行以设在中国境内的人行为扣缴义务人,邮政储蓄机构以县级邮政局为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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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5年第1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手续费业务工作的通知
沪税所二[2001]19号
2001年6月14日
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1999年9月30日国务院第272号令)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7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上海的实际情况,现将有关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手续费业务工作管理办法通知如下:
一、手续费的拨付对象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拨付的对象是办理结付个人储蓄存款利息的储蓄机构,办理结付个人储蓄存款利息的储蓄机构是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区分不同情况分为:内资商业银行以支行或相当于支行的储蓄机构为扣缴义务人,农村信用社以独立核算的单位为扣缴义务人,农村信用社以独立核算的单位为扣缴义务人,外资银行以设在中国境内的人行为扣缴义务人,邮政储蓄机构以县级邮政局为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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