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火车站限制竞争行为行政处罚当事人认定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火车站限制竞争行为行政处罚当事人认定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火车站限制竞争行为行政处罚当事人认定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2001]第179号

2001年7月11日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火车站强制用户铁路运输延伸服务是否构成限制竞争行为主体认定问题的请示》(鄂工商文字[2001]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火车站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公用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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