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防汛条例》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
2014年7月25日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防汛条例〉的决定》已由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4年7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防汛条例》的决定
(2014年7月25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对《上海市防汛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第三款修改为: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区、县防汛指挥机构的领导下,明确负责防汛工作的部门和人员,做好本辖区的防汛工作。
二、将第十一条修改为:
防汛预案是指对台风、暴雨、高潮和洪水可能引起的灾害进行防汛抢险、减轻灾害的对策、措施和应急部署,包括防汛风险分析、组织体系与职责、预防与预警、应急响应、应急保障、后期处置等内容。
三、增加一款,作为第十二条第三款: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区、县防汛预案的要求,编制本辖区防汛预案,报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原第三款作为第四款,修改为:
防汛预案的修改,按照原编制、批准、备案程序办理。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四条: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有防汛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防汛预案的规定,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和评估。
五、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
防汛工程设施,包括河道堤防(含防汛墙、海塘)、水闸、水文站、泵站、排水管道等能够防御和减轻台风、暴雨、高潮和洪水引起的灾害的工程设施,以及防汛信息系统等辅助性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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