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银监会关于制定、修改、废止、不适用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文日期:2007年7月3日 生效日期:2007年7月3日)废止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向外资
金融机构进一步开放人民币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监通[2003]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筹),大连、宁波、厦门、青岛、深圳市银监局(筹):
为履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所作承诺,现就我国向外资金融机构开放非外商投资企业人民币业务及进一步向外资金融机构开放四个城市人民币业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放的具体时间 我国将于2003年12月1日向外资金融机构开放非外商投资企业人民币业务;在济南、福州、成都、重庆四城市向外资金融机构开放人民币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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