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律商网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9号),此文件有关内容进行了调整完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8号),此文件第十七条第二项已被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3号),此文件中的第七条已被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此文件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七项已被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

2014年7月4日

  现将《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纳税信用管理,促进纳税人诚信自律,提高税法遵从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纳税信用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信息开展的采集、评价、确定、发布和应用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企业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自然人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由省税务机关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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