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卫生部令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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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卫生部令目录

卫生部令第29号

2002年5月8日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需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卫生部对发布的卫生部令进行了全面清理。经研究,卫生部决定:

  一、对因政府职能调整,有关工作职责已交由国家药监局负责,并被国家监局制定的局长令代替的5件部长令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一)。

  二、对不适应实际需要,已被卫生部新颁布的部长令代替,实际上已经失效的15件部长令,宣布失效(目录见附件二)。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卫生部决定废止的卫生部令目录(5件)

  序号:1
  规章名称:《进口药品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机关、令号:1990年11月2日,卫生部,6号
  说明:已被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1999年4月22日发布的《进口药品管理办法》(局令第6号)代替

  序号:2
  规章名称:《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规定(暂行)》
  发布日期、机关、令号:1992年9月23日,卫生部,23号
  说明:已被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1999年6月15日发布的《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局令第8号)代替

  序号:3
  规章名称:《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发布日期、机关、令号:1992年12月28日,卫生部,27号
  说明:已被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1999年6月18日发布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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