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超期未报关进口货物、误卸或者溢卸的进境货物和放弃进口货物的处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超期未报关进口货物、误卸或者溢卸的进境货物和放弃进口货物的处理办法
  
[律商网注]
根据《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海关总署令第198号),将第十二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修改为“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第九条中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根据《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海关总署令第218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海关总署令
  (第9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超期未报关进口货物、误卸或者溢卸的进境货物和放弃进口货物的处理办法》已经2001年12月7日署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署长 牟新生
  2001年12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超期未报关进口货物、
  误卸或者溢卸的进境货物和放弃进口货物的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超期末报关进口货物、误卸或者溢卸的进境货物和放弃进口货物的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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