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职业培训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

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职业培训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
  

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
  《职业培训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
  (民发〔2001〕2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办发〔1996〕2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办发〔1999〕34号)精神,开展和规范职业培训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工作,根据《社会力量办学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制定了《职业培训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职业培训机构数量大,情况复杂,各级民政部门和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积极配合,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试行工作中的经验和问题请及时上报。

  二00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职业培训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社会力量办学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结合职业培训机构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
请先同意《服务条款》和《隐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