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财贸法规的通知》(发文日期:1986年7月25日 生效日期:1986年7月25日)废止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进出口商品
征免工商税收的规定》的通知
(国发〔1980〕315号)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财政部《关于进出口商品征免工商税收的规定》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外贸部所属企业经营的进口商品一九八一年暂按原办法执行,缓征工商税。
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中遇到什么新的问题,望及时告诉财政部,以便研究改进。
国务院
一九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财政部关于进出口商品征免
工商税收的规定
为了有利于保护国内生产和发展出口贸易,有利于引进外资和先进技术、设备,有利于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加强税收管理,特对进出口商品征免工商税收的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关于出口商品征免工商税
(一)出口的工业产品和应当纳税的农、林、牧、水产品,应当依照国家税法的规定,在工业产品出厂环节或农、林、牧、水产品采购环节,缴纳工商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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