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地方人民检察署组织通则

各级地方人民检察署组织通则
  

*注:本篇法规已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对1978年底以前颁布的法律进行清理情况和意见报告的决定》(发文日期:1987年11月24日 生效日期:1987年11月24日)宣布失效

各级地方人民检察署组织通则
(1951年9月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1951年9月4日中央人民政府公布)

  第一条 为建立各级地方人民检察署,特制定本组织通则。

  第二条 各级地方人民检察署之职权如下:  (一)检察各级政府机关、公务人员和国民是否严格遵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人民政府的政策方针和法律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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