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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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法规已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发文日期:1993年10月31日 生效日期:1994年1月1日)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令第11号

1980年9月10日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都按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或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只就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条 下列各项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四、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五、财产租赁所得;
  六、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它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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