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商网注]
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国务院令[2008]第516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民政部关于颁布《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的通知
民[1983]民94号
1983年8月26日
各省、自治区、直轄市民政厅(局):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国务院已1983年8月17日国发[1983]128号文批准,现予颁布实行。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
(一九八三年八月十七日国务院批准 一九八三年八月二十六日民政部颁布)
一、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包括常驻我国和临时来华的外国人、外籍华人、定居我国的侨民)在中国内自愿结婚的,男女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中国公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
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国务院令[2008]第516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民政部关于颁布《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的通知
民[1983]民94号
1983年8月26日
各省、自治区、直轄市民政厅(局):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国务院已1983年8月17日国发[1983]128号文批准,现予颁布实行。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
(一九八三年八月十七日国务院批准 一九八三年八月二十六日民政部颁布)
一、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包括常驻我国和临时来华的外国人、外籍华人、定居我国的侨民)在中国内自愿结婚的,男女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中国公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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