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油区安全生产管理规则

港口油区安全生产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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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交通部关于废止47件交通规章的决定》 (交通部令[2007]第9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港口油区安全生产管理规则
((83)交水监字860号 1983年4月1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油区安全生产,提高经济效益,促进油运事业的发展,根据“安全质量第一”和“以防为主”的方针,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油区是石油运输的枢纽,属于国家重点保卫单位。石油具有易燃、易爆和有毒的特性,必须严格执行治安保卫、防火、防爆、防污染、安全装卸和职工劳动保护的规定。

  第三条 油区的新建、改建、扩建,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并做到消防、环境保护、油污水处理、劳动卫生、安全防护等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和投产。

  第四条 本规则是油区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规则。各港应根据本规则的原则和要求,结合本部门、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订具体实施细则,并报部备案。

  第五条 交通系统各港、航部门干部、职工,对本规则及其实施细则,必须认真学习,严格执行。对模范执行者,予以表扬和奖励;违反者,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以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治安保卫、保密和消防


  第一节 治安保卫

  第六条 油区必须采取下列治安保卫措施:  1.油区周围要设围墙。
  2.建立公安、消防保卫机构,设立必要的门(警)卫。
  3.油区工作人员,必须进行考核,具备基本知识技能和经政审、体检条件合格的人员担任,并保持其相对稳定。
  4.油区禁止参观。

  第七条 油区公安保卫机构,要做好下列工作:  1.规划安全管理区域,实行分片管理;审定油区的要害部位,检查警戒方案的落实。
  2.做好对职工的安全保卫宣传教育工作。
  3.负责对临时工或外单位委托培训人员的政审把关工作。
  4.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安全保卫检查,对发现的不安全因素提出整改意见。
  5.建立、健全群众性的治安保卫组织,做好油区治安防范工作。
  6.做好日常公安保卫工作。

  第八条 凡进出油区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油区职工,一律凭证件进出。
  2.其他人员,按港口公安部门的规定进出。

  第九条 进出油区的车辆,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条 油罐、油码头、油泵房、计量站、阀室、装卸车台、消防泵房、锅炉间,发、变、配电间等要害部位,必须严加防范,无关人员不得进入。

  第十一条 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会同邻近的公社、衔道工矿企业等,建立治安联防组织,定期研究油区及周围情况,制定并实施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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