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2013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8号
2013年7月18日
(1997年5月20日国务院令第217号发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了保护传统工艺美术,促进传统工艺美术事业的繁荣与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传统工艺美术,是指百年以上,历史悠久,技艺精湛,世代相传,有完整的工艺流程,采用天然原材料制作,具有鲜明的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在国内外享有声誉的手工艺品种和技艺。
第三条 国家对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实行保护、发展、提高的方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的领导,采取有效措施,扶持和促进本地区传统工艺美术事业的繁荣和发展。
第四条 国务院负责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的部门负责全国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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