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盐专营办法(2013年修订)

食盐专营办法(2013年修订)
  
[律商网注]
根据《食盐专营办法(2017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6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食盐专营办法(2013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

2013年12月7日

  (1996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7号发布 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食盐的管理,保障食盐加碘工作的有效实施,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对食盐实行专营管理。
  本办法所称食盐,是指直接食用和制作食品所用的盐。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食盐生产、储运和销售活动。

  第四条 国务院授权的盐业主管机构(以下简称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负责管理全国食盐专营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盐业主管机构(以下简称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食盐专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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