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气象灾害评估管理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5号
2014年3月27日
《山东省气象灾害评估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2月24日省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 郭树清
山东省气象灾害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气象灾害评估行为,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山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评估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气象灾害评估,包括灾前风险评估、灾中跟踪评估和灾后分析评估。
本办法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台风、暴雨(雪)、寒潮、大风、大雾、霾、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等灾害性天气气候事件造成的灾害。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评估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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