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律商网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 (海关总署令第250号),此文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听证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已被废止。
根据《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的令》 (海关总署令第252号),此文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已被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 (海关总署令第265号),此文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已被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 (海关总署令第272号),此文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已被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 (海关总署令第277号),此文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已被废止。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海关总署令第218号

2014年3月13日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于2014年2月13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为了有效推动简政放权、转变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主席令第8号)以及《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45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海关总署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料加工保税集团管理办法》等15部规章进行修改,具体内容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料加工保税集团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41号公布)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八条“保税集团在为加工出口产品所需进口料、件前,其牵头企业应持凭经贸主管部门颁发的《进料加工批准书》连同合同副本或订货卡片向海关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海关审核无误后,向其签发《进料加工登记手册》(以下简称《登记手册》),并在右上角加盖‘保税集团货物’戳记。”修改为“保税集团在为加工出口产品所需进口料、件前,其牵头企业应当凭经贸主管部门颁发的《进料加工批准书》连同合同副本或者订货卡片向海关办理手册设立手续,海关发放《进料加工登记手册》(以下简称《登记手册》),并在右上角加盖‘保税集团货物’戳记。”
  (二)将第十条“海关对保税集团进口的料、件予以全额保税,集团的牵头企业应按规定向海关交纳监管手续费。进口的料、件应存入指定的保税仓库,料、件出库加工时,海关按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进行监管。保税进口料、件进入加工环节时,海关按对保税工厂的管理办法进行监管。加工的成品出口,免征出口关税,如属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还应向海关交验出口货物许可证。”修改为“海关对保税集团进口的料、件予以全额保税,集团的牵头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办理手续。进口的料、件应存入指定的保税仓库,料、件出库加工时,海关按照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进行监管。保税进口料、件进入加工环节时,海关按照对保税工厂的管理办法进行监管。加工的成品出口,免征出口关税,如果属于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还应当向海关交验出口货物许可证。”
  (三)将第十四条“保税进口的料、件,应自进口之日起一年内加工成品返销出口。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保税集团的牵头企业应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请,但延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如期满仍未加工成品复出口或转为进口的,由海关按《海关法》有关规定处理。”修改为“保税进口的料、件,应当自进口之日起一年内加工成品返销出口。如果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保税集团的牵头企业应当向海关办理延期变更手续,但是延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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