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
Measures for the Handling of Consumers' Complaints by Industrial and Commercial Administrative Departments (Only Title Translated)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
Measures for the Handling of Consumers' Complaints by Industrial and Commercial Administrative Departments (Only Title Translated)
Measures for the Handling of Consumers' Complaints by Industrial and Commercial Administrative Departments (Only Title Translated)
[律商网注]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2号
2014年2月14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
局长 张茅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
(2014年2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2号公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程序,及时处理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发生的消费者权益争议,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受理的消费者投诉,应当根据事实,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公正合理地处理。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受理的消费者投诉属于民事争议的,实行调解制度。
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引导经营者加强自律,鼓励经营者与消费者协商和解消费纠纷。
第六条 消费者投诉由经营者所在地或者经营行为发生地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
......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2号
2014年2月14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
局长 张茅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
(2014年2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2号公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程序,及时处理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发生的消费者权益争议,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受理的消费者投诉,应当根据事实,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公正合理地处理。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受理的消费者投诉属于民事争议的,实行调解制度。
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引导经营者加强自律,鼓励经营者与消费者协商和解消费纠纷。
第六条 消费者投诉由经营者所在地或者经营行为发生地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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