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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0]第2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河北省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8]第5号
2008年2月14日
《河北省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1月7日省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郭庚茂
河北省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保障财政专项资金安全,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财政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对财政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上级人民政府拨付本行政区域和本级人民政府安排的用于社会管理、公共事业发展、社会保障、经济建设以及政策补贴等方面具有指定用途的资金。
第四条 专项资金应当纳入预算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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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0]第2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河北省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8]第5号
2008年2月14日
《河北省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1月7日省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郭庚茂
河北省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保障财政专项资金安全,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财政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对财政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上级人民政府拨付本行政区域和本级人民政府安排的用于社会管理、公共事业发展、社会保障、经济建设以及政策补贴等方面具有指定用途的资金。
第四条 专项资金应当纳入预算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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