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

河北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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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4〕第7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河北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3第13号

2013年12月23日

  《河北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2月17日省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张庆伟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创造和优化无障碍环境,保障残疾人等社会成员平等参与社会生活,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根据国务院《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无障碍环境建设,是指为便于残疾人等社会成员自主安全地通行道路、出入相关建筑物、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交流信息、获得社区服务所进行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工作,组织编制和实施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证无障碍环境建设与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编制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应当征求残疾人联合会等社会团体的意见。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对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

  第五条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等社会团体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无障碍环境建设情况进行监督,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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