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本市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带征率和应税所得率的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本市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带征率和应税所得率的通知
  
[律商网注]
根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5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8号),此文件中“对个人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应税所得率确定为20%”已被废止。
根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6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11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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