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本市商品房项目营业税按比例财力分成的具体实施意见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本市商品房项目营业税按比例财力分成的具体实施意见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本市商品房项目营业税按比例财力分成的具体实施意见

沪地税一[2000]116号

2000年2月1日

  根据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本市商品房项目营业税试行按比例财力分成的若干规定》(沪地税一[2000]114号),对本市部分房产项目试行营业税按比例在市与区县或区县之间进行财力分成,特提出如下具体实施意见:

  一、试行房产项目营业税财力分成的对象:
  (一)试行房产项目营业税财力分成的对象是指在本市各区、县范围内对房产开发商注册地与项目所在地不一致的商品房项目进行立项建设的房产开发单位。
  (二)试行房产项目营业税财力分成的项目是指列入2000年及以后各年度各级计划部门商品房开发计划的项目。
  (三)房产开发单位以各种形式向其他房产商转让商品房开发项目,必须办理项目过户手续并开具发票。否则,实际开发房产的房产商销售商品房的营业税,项目所在地财政不能参与财力分成。
  (四)不参与房产项目营业税分成的项目:
  1、房产开发商以“楼板价”形式转让商品房开发项目应按“土地使用权转让”征收营业税,不参与财力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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