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的决定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的决定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的决定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3号

2012年7月26日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的决定》已由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12年7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的决定

  (2012年7月26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2012年7月26日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定对《广东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规范省人民政府和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以下简称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罚款的限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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