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的决定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的决定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的决定

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0号

2013年2月28日

  (2013年2月25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了市政府提出的《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修正案(草案)》,决定对《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条修改为:“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对特区房地产登记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依法履行房地产登记职责,依法组织制定房地产登记的具体工作规则并监督实施。
  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以下简称登记机构)负责集中统一办理特区房地产登记。”

  二、相关条文中的“登记机关”均修改为“登记机构”。

  三、第八条修改为:“房地产登记应当对权利人、权利性质、权属来源、取得时间、变化情况和房地产的面积、结构、规划用途、价格、坐落等进行记载。”

  四、相关条文中的“房地产登记册”均修改为“房地产登记簿”。

  五、第二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申请人应当对其所提交申请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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