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分类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分类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律商网注]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关于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7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分类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保监发[2008]17号

2008年2月22日

各保监局:

  为探索建立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管理的长效机制,完善农村保险市场的保险销售和服务体系,促进"三农"保险发展,我会决定实施"考试为主,授予为特例"的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分类管理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分类管理制度的指导原则
  (一)积极稳妥,保证质量。实施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分类管理制度的目的是解决经营"三农"保险业务的公司代办员或营销员的持证问题。主要对象是长期居住在农村、素质相对较高,信誉良好的农民,严禁将该制度推广至城镇地区。
  (二)督促保险公司落实管理责任,切实保护农民的利益,为农民提供优质的保险服务。
  (三)强化岗前培训和后续培训管理,确保农村保险营销员具备应有的职业素质。

  二、建立"考试为主,授予为特例"的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分类管理制度
(一)适用范围和条件
  1、报名参加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考试和申请授予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住所在乡镇(不含县政府所在地的乡镇),受一家保险公司(保险集团)或者一家专业保险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保险机构)意向委托,拟从事保险产品销售及相关服务活动的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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