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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农业部关于修订部分规章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和《农业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根据《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3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
农业部令[2008]第12号
2008年1月2日
《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业经2007年12月6日农业部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孙政才
附: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管理,规范检验机构考核工作,保证检验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外开展农作物种子检验服务,出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数据和结果的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农业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检验机构的考核机关。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设置的检验机构由农业部考核;其他检验机构由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
第三条 检验机构考核采取文件审查、现场评审和能力验证相结合的方式,实行考核要求、考核程序、证书标志、监督管理统一的制度。
第四条 考核机关成立考评小组,负责文件审查和现场评审工作。
......
根据《农业部关于修订部分规章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和《农业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根据《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3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
农业部令[2008]第12号
2008年1月2日
《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业经2007年12月6日农业部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孙政才
附: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管理,规范检验机构考核工作,保证检验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外开展农作物种子检验服务,出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数据和结果的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农业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检验机构的考核机关。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设置的检验机构由农业部考核;其他检验机构由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
第三条 检验机构考核采取文件审查、现场评审和能力验证相结合的方式,实行考核要求、考核程序、证书标志、监督管理统一的制度。
第四条 考核机关成立考评小组,负责文件审查和现场评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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