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

主席令[2007]第81号

2007年12月2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作如下修改:

  第七十六条修改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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