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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979-2015年)的通知》 (深府规〔2022〕6号),此文件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止,期满后自动失效。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交易场所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府[2013]64号
2013年6月21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深圳市交易场所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交易场所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交易场所监督管理,规范市场秩序,防范和化解有关金融风险,维护社会稳定,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交易场所,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从事权益类交易、大宗商品类交易的各类交易机构,包括名称中未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但仅从事车辆、房地产等实物交易及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除外。
市外交易场所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亦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交易场所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市场化方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
第四条 建立深圳市交易场所监督管理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经贸信息委、科技创新委、人居环境委、公安局、文体旅游局、国资委、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制办、金融办、前海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监局、深圳证监局、深圳保监局等有关单位组成。联席会议召集人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人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邀请相关部门参加。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
第五条 联席会议职责:
(一)审议交易场所设立申请;
(二)确定交易场所行业主管部门;
(三)研究交易场所发展的重大问题;
(四)完成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及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979-2015年)的通知》 (深府规〔2022〕6号),此文件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止,期满后自动失效。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交易场所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府[2013]64号
2013年6月21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深圳市交易场所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交易场所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交易场所监督管理,规范市场秩序,防范和化解有关金融风险,维护社会稳定,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交易场所,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从事权益类交易、大宗商品类交易的各类交易机构,包括名称中未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但仅从事车辆、房地产等实物交易及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除外。
市外交易场所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亦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交易场所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市场化方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
第四条 建立深圳市交易场所监督管理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经贸信息委、科技创新委、人居环境委、公安局、文体旅游局、国资委、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制办、金融办、前海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监局、深圳证监局、深圳保监局等有关单位组成。联席会议召集人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人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邀请相关部门参加。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
第五条 联席会议职责:
(一)审议交易场所设立申请;
(二)确定交易场所行业主管部门;
(三)研究交易场所发展的重大问题;
(四)完成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及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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