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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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

国税发[2007]104号

2007年8月3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完善核定征税办法,经研究,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的应税所得率标准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应税所得率调整为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执行:
  应税所得率表
  行 业
  应税所得率(%)
  农、林、牧、渔业
  3-10
  制造业
  5-15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4-15
  交通运输业
  7-15
  建筑业
  8-20
  饮食业
  8-25
  娱乐业
  15-30
  其他行业
  10-30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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