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令[2007]第504号
2007年8月26日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附件: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对《物业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
国务院令[2007]第504号
2007年8月26日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附件: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对《物业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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