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公路规费征收管理条例(2010年修订)

山东省公路规费征收管理条例(2010年修订)
  
[律商网注]
根据《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等二十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此文件已被修订。
根据《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山东省盐业管理条例》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0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山东省公路规费征收管理条例(2010年修订)

2010年9月29日

  (1997年12月13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1997年12月13日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施行,根据2002年7月27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等二十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9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若干规定〉等二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公路规费的征收管理,保障公路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保护公路规费缴费义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公路规费,是指经国家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的,用于公路、公路附属设施及公路运输设施的建设、养护和管理的专项资金。
  本条例所称公路规费缴费义务人是指依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应当缴纳公路规费的车辆所有者或者车辆使用者。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公路规费的征收、缴纳和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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