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
[律商网注]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关于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7号),此文件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第9号

2007年7月3日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已经2006年12月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4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 刘明康

  附: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单位定期存单是指借款人为办理质押贷款而委托贷款人依据开户证实书向接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存款行)申请开具的人民币定期存款权利凭证。
  单位定期存单只能以质押贷款为目的开立和使用。
  单位在金融机构办理定期存款时,金融机构为其开具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不得作为质押的权利凭证。
  金融机构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加强对开具《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和开立、使用单位定期存单的管理。

第四条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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