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就商业保险合同监管主体问题做好有关协调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就商业保险合同监管主体问题做好有关协调工作的通知
  
[律商网注]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关于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7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就商业保险合同监管主体问题做好有关协调工作的通知

保监发[2004]32号

2004年4月13日

各保监局:

  据反映,浙江、山西、湖北和黑龙江等省近期出台地方性法规,规定保险条款应向当地工商部门备案,并且工商部门有权要求保险公司修改保险条款,否则可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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