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0年修订)

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0年修订)
  
[律商网注]
此文件已被修订,新文件名称为《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5年修订)》 。
根据《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此文件已被废止。


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0年修订)

2000年6月30日

  (1996年11月28日市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通过
  1996年12月14日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批准
  2000年6月8日市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8次会议修订
  2000年6月30日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5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因建设需要拆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适用本条例。
  前款规定的区域内因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市人民政府及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各县级市(以下称县级市)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搬迁项目需要迁让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青岛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
  青岛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市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四区内的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工作。
  各县级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辖区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
  建设、规划、土地、公安、工商、物价、文物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房屋拆迁工作。

  第五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建设与管理,遵循依法、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 本条例所称拆迁当事人包括拆迁人和被拆迁人。
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
  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以下简称房屋)的合法所有人(包括房屋所有权人、行政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管理人,以下称被拆迁所有人)和被拆迁房屋的合法使用人(包括公有房屋承租人和私有房屋承租人,以下称被拆迁使用人)。

第七条 拆迁人必须依照本条例实施拆迁,按规定标准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补偿,补贴住房改善费。
  被拆迁人应当遵守本条例,在拆迁通告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
同被拆迁房屋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应当与被拆迁人处理好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配合做好房屋拆迁有关工作。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八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由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以下称拆迁承办人)实施。
  从事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人员必须经业务培训考核,取得岗位合格证书。
  房屋拆迁资格证书和岗位合格证书由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
请先同意《服务条款》和《隐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