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环保厅关于印发环境影响评价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闽环保评[2013]74号
2013年11月11日
各设区市环保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省环境影响评价技术中心,各有关环评机构:
为充分发挥专家在环评管理中的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作用,规范专家的评审行为,提高建设项目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审质量和效率,确保评审工作科学性、客观性、公正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原环境保护总局第16号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为准则与廉政规定》(原环境保护总局第30号令)和《环境影响评价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试行)》(环境保护部2010年第50号公告)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福建省环保厅环境影响评价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环保厅环境影响评价专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专家在环评管理中的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作用,规范专家的评审行为,提高建设项目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审质量和效率,确保评审工作科学性、客观性、公正性,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原环境保护总局第16号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为准则与廉政规定》(原环境保护总局第30号令)和《环境影响评价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试行)》(环境保护部2010年第50号公告)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一)本《办法》适用于本厅环境影响评价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设立、维护和专家的管理;
(二)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从事和参加本厅有关环境影响技术评审工作(以下简称技术评审)的专业人员;
(三)技术评审是指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以下简称环评文件)技术审查、函审、复审、厅内部审查、建设项目环保验收以及环评考核等与环境影响评价、竣工环保验收审查、审批相关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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