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

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
[律商网注]
根据《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3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第1号

2007年6月22日

  《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5月11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主席:吴定富

  附件: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保险许可证的管理,规范保险业许可活动,维护保险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负责保险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中国保监会的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行使保险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职权。

  第三条 中国保监会遵循依法、公开、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建立保险许可证监督管理制度。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下列保险类机构,应当依法取得保险许可证:
  (一)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控股公司和保险集团公司;
  (二)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四)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五)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六)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保险类机构。
  ......
Please consent to the LexisNexis Terms and Conditions and Privacy Polic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