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启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启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的通知
  
[律商网注]
根据《工商总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工商办字[2014]138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启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的通知

工商个字[2007]118号

2007年6月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依法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工作,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并自2007年7月1日起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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