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商网注]
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国务院令第648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6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2007]第498号
2007年5月28日
现公布《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确认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人资格,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申请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
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国务院令第648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6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2007]第498号
2007年5月28日
现公布《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确认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人资格,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申请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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