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
[律商网注]
根据《银行保险机构操作风险管理办法》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3年第5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

银监发[2007]42号

2007年5月14日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

  为加强商业银行的操作风险管理,推动商业银行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风险管理能力,银监会制定了《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主报告行。

  附: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商业银行的操作风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操作风险是指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员工和信息科技系统,以及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本定义所指操作风险包括法律风险,但不包括策略风险和声誉风险。

第四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法对商业银行的操作风险管理实施监督检查,评价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第二章 操作风险管理

  第五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指引要求,建立与本行的业务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操作风险管理体系,有效地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缓释操作风险。操作风险管理体系的具体形式不要求统一,但至少应包括以下基本要素:
  (一)董事会的监督控制;
  (二)高级管理层的职责;
  (三)适当的组织架构;
  (四)操作风险管理政策、方法和程序;
  (五)计提操作风险所需资本的规定。

第六条 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将操作风险作为商业银行面对的一项主要风险,并承担监控操作风险管理有效性的最终责任。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与本行战略目标相一致且适用于全行的操作风险管理战略和总体政策;
  (二)通过审批及检查高级管理层有关操作风险的职责、权限及报告制度,确保全行的操作风险管理决策体系的有效性,并尽可能地确保将本行从事的各项业务面临的操作风险控制在可以承受的范围内;
  (三)定期审阅高级管理层提交的操作风险报告,充分了解本行操作风险管理的总体情况、高级管理层处理重大操作风险事件的有效性以及监控和评价日常操作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四)确保高级管理层采取必要的措施有效地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缓释操作风险;
  (五)确保本行操作风险管理体系接受内审部门的有效审查与监督;
  (六)制定适当的奖惩制度,在全行范围有效地推动操作风险管理体系地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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